組織章程
第一章、總則
依據私立台南應用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「學生團組織規則」設立之社團,並立屬於本校學生自治會,主管單位為本校學生
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本社團定名為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流行熱舞社」,簡稱為「PSDC」(以下簡稱本社,英文名稱Pop Street Dance Club)。
第一條 社團宗旨
本社成立宗旨在於為帶領同學呈現其活力,藉由各式不同舞風之舞蹈,一同深入了解其文化;本社團著重Girls、Jazz、Waacking三種舞風特成立之。
第二條
社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529號—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第二章、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一條 本校學生凡認同或喜歡本社,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。
第二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一、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
(一)對於本社各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,因故無法出席時,需以書面文件請假,經社長或副社長核准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(二)宣揚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維護社團財產及榮譽。
(四)遵行社內幹部決議及領導。
二、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社員有權參與社團內各項活動,經幹部同意使用社團內各項器材。
(二)代表社團於校內、外活動上出場表演。
(三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三、社員個資:
(一)社員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經當事人同意
(二)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
(三)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
第三章、組織與掌職
第一條 社員資格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經社員以普選方式選出,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。
第二條 組織選舉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幹部數名;社長人選由幹部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匿名投票選之(相對多數者當選),副社長及幹部則由社長指定產生或
選舉產生,基本任期皆為一學年。其人選條件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(一)學業標準:
1.須為本社社員。
2.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(含)以上。
3.前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(含)以上。
(二)人選條件:
1.積極上進。
2.基礎行政能力。
3.領導能力。
4.擔任實習幹部達半年(含)以上
5.舞齡達半年(含)以上。
6.個人擅長舞風。
7.基礎暖身、肌耐力之教學能力。
8.各項活動出席率。
第三條 幹部職掌
本社設有社長、副社長、文書組、公關組、總務組、美宣組、活動器材組。其各組職權如下:
(一)社長:
1.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團事務。
2.擔任各組幹部之協調工作。
3.為社員大會、各項會議召集人及主席。
4.提選具備相應職位能力之重要幹部。
5.社團與指導老師間之聯繫人。
6.審核評鑑資料及經費收支。
(二)副社長:
1.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,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2.協助所有活動之審核。
3.協助審核評鑑資料及經費收支。
4.管理評鑑相關資料。
(三)文書組:
1.掌理本社書面文件。
2.社課點名。
3.缺曠課登記。
4.紀錄本社活動內容、開會紀錄。
(四)公關組:
1.掌理關於友校、友社及社員之公關事務。
2.製作活動紀錄。
3.宣傳文發想。
4.社團網頁管理。
(五)總務組:
1.掌理本社財務及各項有關會計、出納之帳務工作。
2.於現金簿紀錄社團收支。
(六)美宣組:製作社團所需之宣傳品。
(七)活動器材組:
1.掌理本社之財產。
2.向單位借用所需器材。
第四條 社團指導
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,以指導社團運作。其人選由社長尋校內、外具專業能力之老師,依程序請校長聘任之,基礎任期為一學年(可連任),社團指導老師
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。另外可視實際需要,聘請資深社員或已畢業學長姐擔任顧問、教學組及舞監,指導協辦各項事務。
第四章、社團會議
第一條 社員大會
由全體社員組成,於期初、期末社員大會講解社團宗旨、社團運作方式、年度預算及社員權利與義務;並由社長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。
(一)召開條件:
1.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。
2.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成重大建議。
(二)社員職權:
1.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2.了解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3.表達重要事項之建議。
4.審定本社組織章程。
5.若社員權益受損,可與社長反應,透過幹部討論,與社團導師決定後續處理之方式。
第二條 幹部會議
管理社團運作方式、年度預算及籌備活動等重要事務之決議;並由社長定期召開之。
(一)召開條件:
1.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。
2.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成重大決議。
(二)幹部職權:
1.各項活動計畫之討論與工作分配。
2.訓練、考核及受獎之評定。
3.每學年第二學期提名社長。
4.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。
第五章、選舉與罷免
第一條 選舉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幹部數名;社長人選由幹部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匿名投票選之(相對多數者當選),副社長及幹部則由選舉產生,基本
任期皆為一學年。其人選條件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(一)學業標準:
1.須為本社社員。
2.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(含)以上。
3.前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(含)以上。
(二)人選條件:
1.積極上進。
2.基礎行政能力。
3.領導能力。
4.擔任實習幹部達半年(含)以上
5.舞齡達半年(含)以上。
6.個人擅長舞風。
7.基礎暖身、肌耐力之教學能力。
8.各項活動出席率。
第二條 罷免
由二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提議,社團幹部過半數同意,進行投票決議,若票選未過半數(含)以上;則提議罷免無效,若票選超過半數(含)以上;則使得罷
免幹部。
第六章、財務管理
第一條 經費來源
(一)社員繳納之社費:
1.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。
2.上、下學期需各繳交新台幣柒佰元整(共壹仟肆佰元整)。
3.欲一次繳齊一學年則優惠為壹仟兩佰元整。
4.視社員經濟狀況可分為上、下學期繳交。
5.如社費足夠能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半價或免付
(二)若有重大活動或集會時,社長經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可向其收取參加費 (例如:排舞班教師費)。
(三)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補助款項。
(四)其他正常合法所得(例如:廠商邀請之演出費用、廠商贊助)。
(五)郵局存款利息、自由樂捐。
(六)低收入戶學生應提出證明。
第二條 經費支出
(一)本社行政及訓練之費用(例如:幹部訓練)。
(二)購置本社所需器材及輔導資料。
(三)為參與協助校內、外舉辦之活動。
(四)其他依據本社宗旨而實際情況需要者。
第三條 其它
(一)各項收支費用均由本社正式收據為憑證。
(二)各項經費收支,均由總務組製作報表,向幹部及社員大會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,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。
(三)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,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交之費用(已繳交一學年社費,參與滿一學期,但未參與至第二學期者除外)。
第七章、產物保管制度及相關辦法
第一條 設備租借
一、租借時段
自上午八點至晚間十點間均可向社團登記租借。
二、租借程序
茲經通知且雙方同意之情況下,登記欲租借設備名稱、日期、時間、班級、學號、姓名,方可完成程序。
三、歸還程序
設備於時段內使用完畢後,經幹部確認設備無損害異常,登記歸還時間及簽名佐證,即完成歸還程序。
第二條 承租風險及賠償相關事項
一、承租人對其承租之設備,因盡其保管責任,經檢查若於設備承租時段內發現蓄意碰撞、人為損害……等非自然使用痕跡,經幹部協調判定並確認屬實,
應由承租人負賠償之責。
二、本社團對於承租之設備,因颱風、地震、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,經協調判定為人為疏失(即未於承租期間盡保管責任),應由承租人負
賠償之責;反之,亦由社團自行吸收。
第八章、附則
第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由幹部決議修訂,並送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。
第二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,另依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規定處理。
第三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,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遵照施行。
依據私立台南應用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「學生團組織規則」設立之社團,並立屬於本校學生自治會,主管單位為本校學生
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本社團定名為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流行熱舞社」,簡稱為「PSDC」(以下簡稱本社,英文名稱Pop Street Dance Club)。
第一條 社團宗旨
本社成立宗旨在於為帶領同學呈現其活力,藉由各式不同舞風之舞蹈,一同深入了解其文化;本社團著重Girls、Jazz、Waacking三種舞風特成立之。
第二條
社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529號—台南應用科技大學。
第二章、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一條 本校學生凡認同或喜歡本社,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入。
第二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一、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
(一)對於本社各項集會、活動,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,因故無法出席時,需以書面文件請假,經社長或副社長核准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(二)宣揚本社各項活動。
(三)維護社團財產及榮譽。
(四)遵行社內幹部決議及領導。
二、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社員有權參與社團內各項活動,經幹部同意使用社團內各項器材。
(二)代表社團於校內、外活動上出場表演。
(三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三、社員個資:
(一)社員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經當事人同意
(二)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
(三)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
第三章、組織與掌職
第一條 社員資格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經社員以普選方式選出,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。
第二條 組織選舉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幹部數名;社長人選由幹部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匿名投票選之(相對多數者當選),副社長及幹部則由社長指定產生或
選舉產生,基本任期皆為一學年。其人選條件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(一)學業標準:
1.須為本社社員。
2.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(含)以上。
3.前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(含)以上。
(二)人選條件:
1.積極上進。
2.基礎行政能力。
3.領導能力。
4.擔任實習幹部達半年(含)以上
5.舞齡達半年(含)以上。
6.個人擅長舞風。
7.基礎暖身、肌耐力之教學能力。
8.各項活動出席率。
第三條 幹部職掌
本社設有社長、副社長、文書組、公關組、總務組、美宣組、活動器材組。其各組職權如下:
(一)社長:
1.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綜理社團事務。
2.擔任各組幹部之協調工作。
3.為社員大會、各項會議召集人及主席。
4.提選具備相應職位能力之重要幹部。
5.社團與指導老師間之聯繫人。
6.審核評鑑資料及經費收支。
(二)副社長:
1.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,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理其職務。
2.協助所有活動之審核。
3.協助審核評鑑資料及經費收支。
4.管理評鑑相關資料。
(三)文書組:
1.掌理本社書面文件。
2.社課點名。
3.缺曠課登記。
4.紀錄本社活動內容、開會紀錄。
(四)公關組:
1.掌理關於友校、友社及社員之公關事務。
2.製作活動紀錄。
3.宣傳文發想。
4.社團網頁管理。
(五)總務組:
1.掌理本社財務及各項有關會計、出納之帳務工作。
2.於現金簿紀錄社團收支。
(六)美宣組:製作社團所需之宣傳品。
(七)活動器材組:
1.掌理本社之財產。
2.向單位借用所需器材。
第四條 社團指導
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,以指導社團運作。其人選由社長尋校內、外具專業能力之老師,依程序請校長聘任之,基礎任期為一學年(可連任),社團指導老師
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。另外可視實際需要,聘請資深社員或已畢業學長姐擔任顧問、教學組及舞監,指導協辦各項事務。
第四章、社團會議
第一條 社員大會
由全體社員組成,於期初、期末社員大會講解社團宗旨、社團運作方式、年度預算及社員權利與義務;並由社長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。
(一)召開條件:
1.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。
2.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成重大建議。
(二)社員職權:
1.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。
2.了解本社財產之處分。
3.表達重要事項之建議。
4.審定本社組織章程。
5.若社員權益受損,可與社長反應,透過幹部討論,與社團導師決定後續處理之方式。
第二條 幹部會議
管理社團運作方式、年度預算及籌備活動等重要事務之決議;並由社長定期召開之。
(一)召開條件:
1.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。
2.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成重大決議。
(二)幹部職權:
1.各項活動計畫之討論與工作分配。
2.訓練、考核及受獎之評定。
3.每學年第二學期提名社長。
4.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。
第五章、選舉與罷免
第一條 選舉
本社應設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名,幹部數名;社長人選由幹部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匿名投票選之(相對多數者當選),副社長及幹部則由選舉產生,基本
任期皆為一學年。其人選條件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:
(一)學業標準:
1.須為本社社員。
2.前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(含)以上。
3.前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(含)以上。
(二)人選條件:
1.積極上進。
2.基礎行政能力。
3.領導能力。
4.擔任實習幹部達半年(含)以上
5.舞齡達半年(含)以上。
6.個人擅長舞風。
7.基礎暖身、肌耐力之教學能力。
8.各項活動出席率。
第二條 罷免
由二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提議,社團幹部過半數同意,進行投票決議,若票選未過半數(含)以上;則提議罷免無效,若票選超過半數(含)以上;則使得罷
免幹部。
第六章、財務管理
第一條 經費來源
(一)社員繳納之社費:
1.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。
2.上、下學期需各繳交新台幣柒佰元整(共壹仟肆佰元整)。
3.欲一次繳齊一學年則優惠為壹仟兩佰元整。
4.視社員經濟狀況可分為上、下學期繳交。
5.如社費足夠能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半價或免付
(二)若有重大活動或集會時,社長經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,可向其收取參加費 (例如:排舞班教師費)。
(三)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補助款項。
(四)其他正常合法所得(例如:廠商邀請之演出費用、廠商贊助)。
(五)郵局存款利息、自由樂捐。
(六)低收入戶學生應提出證明。
第二條 經費支出
(一)本社行政及訓練之費用(例如:幹部訓練)。
(二)購置本社所需器材及輔導資料。
(三)為參與協助校內、外舉辦之活動。
(四)其他依據本社宗旨而實際情況需要者。
第三條 其它
(一)各項收支費用均由本社正式收據為憑證。
(二)各項經費收支,均由總務組製作報表,向幹部及社員大會提出報告,經通過後,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。
(三)若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,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交之費用(已繳交一學年社費,參與滿一學期,但未參與至第二學期者除外)。
第七章、產物保管制度及相關辦法
第一條 設備租借
一、租借時段
自上午八點至晚間十點間均可向社團登記租借。
二、租借程序
茲經通知且雙方同意之情況下,登記欲租借設備名稱、日期、時間、班級、學號、姓名,方可完成程序。
三、歸還程序
設備於時段內使用完畢後,經幹部確認設備無損害異常,登記歸還時間及簽名佐證,即完成歸還程序。
第二條 承租風險及賠償相關事項
一、承租人對其承租之設備,因盡其保管責任,經檢查若於設備承租時段內發現蓄意碰撞、人為損害……等非自然使用痕跡,經幹部協調判定並確認屬實,
應由承租人負賠償之責。
二、本社團對於承租之設備,因颱風、地震、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,經協調判定為人為疏失(即未於承租期間盡保管責任),應由承租人負
賠償之責;反之,亦由社團自行吸收。
第八章、附則
第一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由幹部決議修訂,並送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。
第二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,另依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規定處理。
第三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通過,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—課外活動指導組遵照施行。